(浙测发[1992]17号)
各测绘单位:
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为我省经济建设提供准确的测绘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配套法规的规定,现将测绘单位所使用的测距仪等测绘计量仪器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的规定通知如下:
1、对使用的主要测绘计量仪器设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测绘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测绘生产。
2、对本单位已建立计量标准能够自行开展检定的测绘计量仪器设备,要做好周期检定。本单位不能检定的测绘计量仪器设备,要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测绘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未经检定或不合格、超过检定周期的测绘计量仪器设备不准投入测绘生产,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追究法律责任。
3、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在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同时递交主要测绘计量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证书。否则,省、市(地)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不予受理其申请。
4、测绘单位在送检测绘成果成图时,必须同时送检测绘计量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证书,否则,省、市(地)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不予接受检验。
5、测绘计量仪器设备检定机构收取检定费用必须按照国家物价局、国家财政部(1992)价费字176号文规定收费。
6、需送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测绘计量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的测绘计量仪器设备名称、周期详见附表。
附件:测绘计量仪器设备名称、计量检定周期表
浙江省测绘局 浙江省标准计量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测绘计量仪器设备名称、计量检定周期表
| 名称 | 仪器型号 | 周 期 | 名称 | 仪器型号 | 周 期 |
| 测距仪 | 一年 | 经纬仪 | 二年 | ||
| 水准仪 | 二年 | 平板仪 | 二年 | ||
| 全站仪 | 一年 | 一级线纹米尺 | 一年 | ||
| 因瓦水准标尺 | 一年 | 因瓦基线尺 | 一年 | ||
| 钢卷尺 | 一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