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的通知
发布部门:市测绘办(局地理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9-06-24 11:38:27
 

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社会发展局,黄岩区建设局,路桥区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台州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权限下放到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含《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和《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的审核和发放,交由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台州经济开发区(含滨海工业区块)、绿心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行政区域分别由椒江区、黄岩区和路桥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其中行政执法权限保持现状不变。

我局原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运输服务资格期满后需延续的,相应地由消纳地和运输单位注册地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二、管理权限下放以后,各单位要按照原有关规定、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台政函〔200927号)和市创建办等部门有关自卸车辆密闭化改装规定,切实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确保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标准统一、效果提升。

近期我局将组织对《台州市实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办法〉》进行修订,各单位也要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优化工作流程,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

三、有关衔接工作

(一)我局前期有关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档案移交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二)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含临时消纳证)、《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核准手续后,应将核准结果抄告我局城管处和其它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为各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的依据。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文件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消纳场地的核准,严格控制数量,其中台州市滨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椒江十塘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在消纳服务资格延续期间,作为台州经济开发区的消纳场所。各地在核准消纳服务资格前应征求国土、规划、水利等部门意见。

(三)运输线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由建筑垃圾产生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征询建筑垃圾消纳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后办理,办理结果同时抄告消纳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四)我局将建立统一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记分台帐,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发现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将记分意见报我局城管处;必要时建立统一的网上计分系统。

(五)单项从事岩石运输的自卸车需不经改装年审的,经负责联系相应岩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车辆注册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出具工作联系单,报我局城管处汇总后,统一转市车管所办理。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