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以下简称瓶装供应站)规范化建设,保障安全稳定供气,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特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瓶装供应站建设。
第三条 瓶装供应站建设,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瓶装供应站建设,除符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站址选择
第五条 瓶装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不与今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相矛盾。同时应达到保障安全、方便群众、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六条 站址宜选择在居民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且应是地势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同时应避开地基沉陷、雷区等不利地形。站址不受洪水、山洪的威胁。
第三章 防火间距
第七条 瓶装供应站应按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1规定。
瓶装供应站的分级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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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气瓶总容积(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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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站 |
6<V≦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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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级站 |
1<V≦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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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级站 |
V≦1 |
第八条 Ⅰ级瓶装供应站入口一侧的围墙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其余各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Ⅱ级瓶装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第九条 Ⅰ、Ⅱ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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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Ⅰ级 |
Ⅱ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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瓶库的总存瓶容积V(m3) |
6<V≦10 |
10<V≦20 |
1<V≦3 |
3<V≦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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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30 |
35 |
2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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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共建筑、一类 高层民用建筑 |
20 |
25 |
12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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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 |
10 |
15 |
6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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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道路路边 |
10 |
10 |
8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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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要道路路边 |
5 |
5 |
5 |
5 |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第十条 瓶装供应站存瓶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实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5倍。
第十一条 Ⅰ级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或生活、办公用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管理室可与瓶库的空瓶区侧毗连,但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第十二条 Ⅱ级瓶装供应站由瓶库和营业室组成。两者宜合建成一幢建筑,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第十三条 Ⅲ级瓶装供应站可将瓶库设置在与建筑(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但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道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中Ⅱ级瓶装供应站的规定,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第十四条 在瓶装供应站的防火间距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它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瓶装供应站必须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和安全标牌,并严禁将火种带入瓶库区。
第十六条 Ⅰ、Ⅱ瓶装供应站的瓶库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瓶库内的气瓶应分区存放,即分为实瓶区和空瓶区。
第十七条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采用封闭式建筑的,则应采取良好的通风措施。
当采用强制通风时,其装置的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10次计算,非工作期间按每小时换气3次计算。
当采用自然通风时,通气口总面积不应小于
第十八条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按建筑面积每
注:(1)小型干粉灭火器指导
(2)根据场所危险程度可设置部分
(3)门卫(管理室)附近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干粉灭火器和简易消防、应急抢险器材。
第十九条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门、窗应向外开。
(3)封闭式建筑物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规定。
瓶库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泄压面积与库房体积的比值(m2/m3)宜采用0.16~0.20,并应尽量加大比值。体积超过
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4)封闭式建筑物的顶棚和其中任何一对面两侧的内墙宜设置金属防爆减压板(建筑物长度超过
(5)瓶库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材料宜采用细石混凝土、水泥石屑、水磨石等面层,但其骨料应为不发生火花的石灰石、白云石和大理石等,亦可采用不产生静电作用的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其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建筑地面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 瓶装供应站的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第二十一条 瓶装供应站的用电负荷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二级”负荷设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瓶装供应站瓶库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瓶装供应站室内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第二十三条 瓶装供应站瓶库的防雷等级应符合现行《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第二类”设计的规定。防雷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第二十四条 瓶装供应站的静电接地设计应按现行的《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执行。
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应小于100Ω。当金属导体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零)等接地系统有连接时,可不另采取专门的静电接地措施。
第二十五条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第二十六条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第二十七条 站区内严禁种植易造成液化石油气积存的低矮植物。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运瓶车入站应配带防火帽,并按规定要求堆放气瓶。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50kg气瓶应单层堆放。
第二十九条 气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1个月。
第三十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手机、打火机等易产生火花物品进入生产区,工人上岗的工作服和鞋应防静电。
第三十一条 钢瓶搬运过程中严禁有砸、滚、碰、摔等现象。
第三十二条 瓶装供应站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应设置在值班室等经常有值班人员的场所。可采用手提式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液化石油气的泄漏报警浓度应取爆炸下限的20%。
第三十三条 站内灭火器每年应定期检查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 瓶装供应站内应有钢瓶检漏设备和适用于防爆场所的维修工具,并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管理、操作人员应有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和维修知识,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Ⅰ、Ⅱ瓶装供应站至少应设置一台符合防爆要求直通外线的电话,且应有人24小时值班。Ⅲ级瓶装供应站非营业时间瓶库内存放有液化气石油气气瓶时,应有人值班。
附录一:
名 词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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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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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月 |
指逐月平均的日用气量中出现最大值的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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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共建筑 |
指性质重要、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公共建筑物。如机关办公楼、电子计算机中心、通讯中心以及体育馆、影剧院、百货大楼、中小学校、幼儿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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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燃烧体 |
用非燃烧材料做成的构件。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的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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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下限 |
可燃气体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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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地点 |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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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发火花地点 |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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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凡符合本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