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台州市建设科技进步实施计划的通知》(台建规〔2009〕19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广燃气器具防漏安全装置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应用燃气器具防漏安全装置是提高用户安全用气、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广应用新技术、促进建设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我局统一部署,分步落实,确保用三年时间在全市管道燃气用户中全面推广应用。
二、计划安排
(一)2009年7月1日起,椒江区(含台州经济开发区)、黄岩区、路桥区范围内的新开户居民管道燃气用户和全部公福用户全面推广应用燃气器具防漏安全装置。
(二)2010年1月1日起,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及其它开通管道燃气供应的地区,其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开户居民管道燃气用户和公福用户全面推广应用燃气器具防漏安全装置。
三、工作要求
(一)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燃气器具防漏安全装置费用列入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收费,不得再向用户收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关于规范市区住宅小区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收费的通知》(台计收费〔2008〕269号)规定标准。
已开户的酒店、食堂等公福用户的燃气器具防漏安全装置费用由管道燃气建设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落实,新开户公福用户的燃气器具防漏安全装置费用列入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收费。
(二)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及其它开通管道燃气供应的地区,要将居民和公福用户燃气器具防漏安全装置费用列入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收费。
(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提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燃气器具防漏安全装置供用户选择,并将有关使用要求和责任关系在用户开户时书面告知用户。同时要采取措施督促酒店、食堂等公福用户安装应用。
(四)各地建设部门要制定计划,专题部署,定期督查,确保燃气器具防漏安全装置按计划推广应用。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