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建规〔2009〕457号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年度安全教育考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台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年度安全
教育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教育考核工作,提高全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和监理工程师以及企业其他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
第四条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全市建筑施工安全教育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台州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负责实施。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教育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工作由台州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统一集中到台州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培训、考试,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集中所在县(市、区)培训、考试。台州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培训考试时间定为每个月的第一个双休日,县(市、区)培训考试时间由各地自行安排。培训内容为当年度建筑业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案例等,培训后组织集中考试。
企业其他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由企业自行组织,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通过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要坚持“师资、教材、试卷”三统一的原则,统一使用经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审定的培训教材,各县(市、区)的培训师资一般在台州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师资库中抽取。
第七条 从事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师资库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年以上施工现场经验或者从事建筑安全、法规等方面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充分发挥民工学校的作用,做到每月开展一次以播放安全教育短片等为主要内容的民工教育,对参加学习的民工在其劳务手册上进行登记,并接受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的抽查。
安全教育短片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建筑业处会同台州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制作,教育内容要贴近实际、通俗易懂。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工程建设单位的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经年度强制培训考试合格的,根据分级管理权限由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在《台州市建筑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书)签章确认。合格证书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统一制作。
合格证书为关键岗位人员年度强制教育考核合格的证明。从2010年7月1日起,不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自次月起暂停其市场准入资格,直至补考合格为止;经3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
不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名单,由台州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每月在台州市建设规划局门户网站发布。
年度安全教育的人员应当脱产学习,总学时16学时。学员缺课学时达总学时25%以上的,不得参加培训考试,应当重新接受强制培训教育。
第十条 外地进台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监理活动。
第十一条 从2010年7月1日起,招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投标资格审查时,应当同时审查相关人员合格证书的年度考核合格记录,并查阅台州市建设规划局门户网站,对不参加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应当取消其参加投标资格。
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的安全教育考核制度,建立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档案。对没有接受安全教育考核的职工,不得委派到施工现场从事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十三条 实行建筑工程总分包管理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要负责管理分包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考核工作,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建筑 安全 培训 规定 通知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