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市测绘办(局地理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09-12-25 10:32:44

 

第一条 为规范台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在建立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基础上,建立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对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实施资助。第三条成立台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市人口计生、财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残联、审计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计划生育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三)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扶助对象:

(一)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并不再生育、收养的家庭;

(二)已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双方,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三)由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患者;

(四)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第六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真实的原则;

(二)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的资助方式:

(一)经常性补助,市直企事业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且为特殊困难下岗职工的,可视情况给予每月100-200元的求助;

(二)一次性救助,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市区计划生育家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一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临时性慰问,在自然灾害等事件中对市区计划生育的孕产妇的慰问;对市区范围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的慰问。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向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领取并填写《台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申请表》,经村(居、社区)或单位调查、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复核后,报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对象在提出申请救助时,需提供相关单位出具的低保、伤残、死亡或医疗证明。

第十条 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提交的《台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申请表》进行审批救助。实施经常性补助的,每年审核一次,临时性慰问的由办公室直接审批。

第十一条 台州市市级计划生育公益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益金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挪用、挥霍、贪污公益金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的,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予以严肃处理。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益金筹集、使用、管理的监督,保证公益金制度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本公益金救助收入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基数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财政局和台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