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建设规划局、保密局,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省保密局《关于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集中销毁使用目的完成后的涉密测绘成果工作的通知》(浙测〔2011〕71号)的有关精神,强化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和使用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集中销毁使用目的完成后的涉密测绘成果工作(以下简称检查和销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保密局成立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销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和销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朱坚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管昌钿(市保密局局长)
吴文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总规划师)
成 员:夏云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办公室主任)
张进军(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主任)
周亦斌(市保密检查中心副主任)
杨卫国(市地理信息测绘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在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设办公室(联系电话:88517803),负责检查和销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协调等具体工作。
各县(市)建设规划局、保密局要加强领导,及时成立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销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查和销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协调。
二、工作内容
(一)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
检查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测绘资质单位的涉密测绘成果使用情况,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的设备管理情况,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情况等。
(二)集中销毁使用目的完成后的涉密测绘成果
1.应当销毁的测绘成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从军队、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及其他途径取得的、购买或者领用时明确的使用目的已经完成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纸质、电磁介质测绘成果。
(2)测绘单位在测绘生产中产生,使用目的已完成,按《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纸质、电磁介质测绘成果。
正在使用的涉密测绘成果,以及专项工作完成后,加载有专题信息,应当予以存档的涉密测绘成果可留存。按规定留存的涉密测绘成果应当登记造册备查,并按国家秘密载体进行管理。
2.销毁方式
涉密测绘成果保管、使用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对使用目的完成后的涉密测绘成果进行清理、登记并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将应当销毁的涉密测绘成果附清单送所在地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销毁工作领导小组,并统一汇交至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销毁工作领导小组,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销毁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进行送销。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按照检查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填写《测绘成果保密自查表》(附件1),对应当销毁的使用目的完成后的涉密测绘成果进行清理、登记工作,并报主管领导审核。
9月10日前,台州市区范围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销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自查情况报告、《测绘成果保密自查表》、应当销毁的涉密测绘成果及清单;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向所在地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销毁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送自查情况、《测绘成果保密自查表》、应当销毁的涉密测绘成果及清单。
(二)抽查阶段
9月中下旬,市、县(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销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保密自查和需销毁的涉密测绘成果清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完成后,向被抽查的部门和单位书面反馈检查意见,内容包括抽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等。
(三)总结阶段
10月15日前,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和测绘资质单位针对自查和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造成泄密和严重违规的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向所在地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销毁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送整改报告。
10月20日前,各县(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销毁工作领导小组向市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和销毁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检查和销毁工作情况总结,内容包括自查、抽查和销毁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整改情况、工作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各县(市)建设规划局、保密局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务求实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对泄密或严重违规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防止泄密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附件:1.台州市测绘成果保密自查表
2.台州市涉密测绘成果销毁清册
3.台州市涉密测绘成果留档清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