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测〔2011〕122号
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资质审查工作,把好测绘市场准入关,根据国家、省测绘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工程测量、地籍测绘资质的单位,在执行原有技术人员标准的基础上,申请乙级测绘资质的,其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中测绘专业毕业的分别不少于1人、3人;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中测绘专业毕业的分别不少于2人、1人。
二、测绘单位聘用的退伍、退养、提前退休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其数量不得超过所申请等级相应高、中级技术人员数量要求的二分之一。
三、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测绘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外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当经浙江省相应人事行政部门确认,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经确认的,不予认可。
四、测绘单位申请测绘资质、晋升测绘资质等级、测绘资质到期延续以及聘用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发生变动的,适用本通知。
请各市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在测绘资质审查工作中遵照执行。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