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发布部门:市测绘办(局地理信息中心) 创建人:赵澄灏 发布时间:2011-11-23 10:33:03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设定依据

1.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申报资料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7.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

办事流程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整理→专家联审→公示补证→处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审批

办事方式

(网上办事、

纸质办理)

纸质办理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市局不收费

责任处室(单位)

城建处

承办人员

及联系电话

黄建新

88517650

点击下载: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