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
事项名称 |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
|
设定依据 |
1.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2.《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 |
|
申报资料 |
1.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2.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设有对气质进行检测或检验的装置; 3.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灌装等完整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设有残液回收装置,回收残液;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6.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7.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 |
|
办事流程 |
窗口受理→经办人员整理→专家联审→公示补证→处室负责人审核→局领导审批 |
|
办事方式 (网上办事、 纸质办理) |
纸质办理 |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市局不收费 |
|
责任处室(单位) |
城建处 |
|
承办人员 及联系电话 |
黄建新 88517650 |
